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英文双语《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全面总结四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推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情况。
2018年至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以及海事执行案件132633件、审执结133309件。其中,受理海事海商案件89384件,结案88764件;受理海事行政案件4339件,结案4227件。海事法院试点受理海事刑事案件45件。受理海事执行案件38795件,结案39897件。
四年来,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受理涉外案件10397件、涉港澳台案件2693件;审结涉外案件10611件、涉港澳台案件2782件。十一家海事法院扣押船舶2717艘,其中外籍船舶105艘,港澳台籍船舶24艘。拍卖船舶1252艘,其中外籍船舶30艘,港澳台籍船舶9艘。
据介绍,全国海事审判三级法院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助力建设海洋强国,如海事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凸显了海事司法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公布指导性案例,完善配套规则体系,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了有力依据;依法审理涉及货物运输、综合物流、船舶碰撞等各类海事案件,加强对船舶修造、航运融资、航运保险等涉船舶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案件的审理,维护航运商贸秩序。
“越来越多与我国没有管辖连结点的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海事法院管辖,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下一步,我国将持续强化审判体系和能力建设,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