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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结多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标的额超4亿

   2016-08-26 船海装备网2610
核心提示:  新华社上海8月25日专电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近期审结了多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涉案金额巨大,法律关系
  新华社上海8月25日专电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近期审结了多起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涉案金额巨大,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而引发多方关注。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航运产业是其核心业务之一。2012年,福州一家船舶公司与远东国际多次磋商,船舶公司最终向远东国际借款2400万元,用于该公司支付购船款。
两公司于2013年初签订了借款合同,远东国际通过银行发放了委托借款。借款协议中约定,由远东国际先后分两次支付借款,福州船舶公司分60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将新购船舶作为抵押财产,同时该笔借款另由两家船舶公司、四名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但由于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不景气,福州船舶公司经营不善屡次逾期还款,并于第33期起再未支付任何款项。
为此,远东国际于2016年4月将福州船舶公司及一系列连带担保责任人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经开庭审理,合议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福州船舶公司需支付借款本息近800万元人民币,其他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于2015年12月成立,专门审理船舶融资租赁、船舶借款抵押、海上保险、船舶营运借款等各类航运纠纷案件。自成立以来,该合议庭共受理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38件,收案数量同比上升123.53%,诉讼标的额共计4.74亿余元,其中最高一笔标的额近8000万元。
据航运金融专业合议庭审判长张亮法官介绍,这类案件具有四方面特点,一是当事人数量多,标的额大,存在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等多种复杂法律关系;二是被告偿债能力不足,原告在诉前和诉中申请扣船比例高;三是原告在设定抵押时对抵押财产估值过高,使得案件执行到位率略低;四是借款用途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借款并未按合同约定用于船舶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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