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提出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增长,削减新增船舶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我国首次发布的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国标”,新规将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规定了内河船、沿海船、江海直达船、海峡(渡)船和渔业船舶装用的第一类(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37千瓦且单缸排量小于5升)和第二类(单缸排量大于或等于5升且小于30升)船机的型式检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以及船舶和船机实施大修后的排放要求。
根据环保部的解读,标准将用6年的时间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的目标是与我国船机排放现状相比,颗粒物(PM)排放削减70%左右,氮氧化物(NOx)排放削减20%以上;第二阶段的目标是PM和NOx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分别进一步降低40%和20%。和发达国家相比,第一阶段与欧洲目前实施的标准相当,第二阶段与美国第三阶段实施的标准相当。
我国是一个内河航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与此同时,船舶运输所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据测算,2013年全国船舶二氧化硫排放量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8.4%,氮氧化物排放量占11.3%。鉴于我国港口和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船舶发动机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填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空白。
新标准对船舶使用燃料也作出了规定,包括:内河船、江海直达船和在内河作业的渔业船舶,应使用符合GB 252标准的柴油;沿海船、海峡(渡)船和在近海作业的渔业船舶,若船机设计需要使用船用燃料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法规规定的低硫船用燃料油。船用燃料的规定,不仅适用于新建造的船舶,同时也适用于正在使用的所有船舶。
据介绍,我国沿海、沿江及港口城市将是船舶减排的主要受益方。所有内河、沿海及渔业船舶,若都能按新标准规定使用低硫燃料,将立刻带来巨大的环境效益。经估算,仅全国运输船舶(不包括渔船),通过提高燃油品质,若第一阶段燃料油硫含量不超过5000毫克/公斤,将使二氧化硫排放每年削减约54万吨,PM排放每年削减约4万吨;若第二阶段的燃料油硫含量降低到1000毫克/公斤以下,将在此基础上,每年继续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约11万吨,减少PM排放约1万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