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子公司江苏舜天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与江苏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新能源”)开展化工原料贸易业务,方舟新能源拖欠发展公司货款。该业务项下,由方舟新能源法定代表人昌旭初为方舟新能源向发展公司提供担保。为解决方舟新能源的欠款的问题,公司委托张立新与昌旭初等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张立新向昌旭初提供借款,用于归还方舟新能源对发展公司的贸易欠款。张立新依照合同约定分别于 2013 年 7 月 10 日和2013 年 7 月 16 日向担保人昌旭初借款 400 万元和 500 万元,共计借款 900 万元。但昌旭初在收取张立新借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向张立新支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还本付息。张立新为公司职员,其对昌旭初的借款系基于公司的委托代理而形成,在张立新与昌旭初的借款关系下,实际对昌旭初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为公司。上述 900 万元借款项下,方舟新能源、江苏方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提供了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外,唐琳琳为该款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房产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玉兰路2 号 32 幢 105 室。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委托代理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张立新作为共同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2015 年 8 月 19 日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具体如下:
1、昌旭初偿还舜天船舶借款本金 900 万元及利息;
2、昌旭初支付舜天船舶律师代理费 6 万元;
3、方舟新能源、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舜天船舶对唐琳琳所有的位于雨花台区玉兰路 2 号 32 幢 105室的房产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实现抵押后所剩价值在 9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张立新的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合计 101,200 元由方舟新能源、方舟进出口、洪泽天鹅湖宾馆、魏宇、林峰、唐琳琳共同承担。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该判决结果尚未执行,因此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 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55 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