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长沙市建设项目相关文件要求,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建40米级执法艇1艘,建成后分配至水上执法大队在竹山园、捞刀河口、枢纽上游、枢纽下游、靖港(原望城海事处)使用,提升湘江通航水域执法、维护、调查、管制等职能,增强船艇在应对执法时的适应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二、相关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付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内河船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免费质保期1年。
3)配合采购人的监造管理工作。
六、验收标准:
1)中标供应商负责对供应货物按国家内河船舶质量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承担全部质量风险,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质量原因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并按规定时间重新供货。
4)验收方法:
(1)船舶经过倾斜、系泊和航行试验以及取得船舶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后组织船舶整体交接,项目单位与船舶建造企业签订交接船文件。船舶交船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同时办理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办理验收。
(2)申请验收应包括如下条件:
①已取得规定要求的船舶检验证书及其他必要的证书。
②主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③验收档案资料齐全。
④项目参建单位的总结报告、监造总结报告和使用单位的试运行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⑤其他必要的验收材料。
(3)验收一般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成立验收现场验收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核查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②核查船舶运行情况。
③核查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④核查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⑤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⑦形成、通过并签署验收意见书。
七、其他要求:
无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