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国航远洋发布《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3月2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3年2月28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上海市
二、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炎平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萧剀/陈昊文/李宜峰、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日签署了一份《建造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设计并建造一艘载重量为86,000公吨的散货船。之后,双方签署了多份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02》约定,申请人有权在上述《建造合同》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即2018年5月31日前内通知被申请人以与《建造合同》项下相同的价格为申请人建造另外五艘相同规格的散货船,即“选择船”。
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2018年12月29日两次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宣布建造后续五艘选择船的通知》,通知被申请人后续五艘选择船生效,要求被申请人尽快与申请人就五艘选择船的建造事宜签署合同并着手建造。
然而,在收到前述选择船通知后,被申请人以原料价格上涨、申请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发出选择船通知等理由拒绝按照《补充协议02》约定与申请人签订5艘选择船的建造合同,并主张申请人发送的选择船通知无效。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后续五艘船选择建造的通知有效,申请人保留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
3.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依据
由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发送的选择船通知无效,申请人通过当面沟通以及书面发函等多种方式试图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但均无果。故申请人依据《建造合同》之仲裁条款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确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后续五艘船选择建造的通知有效,且申请人保留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4年4月10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简称“上海总部”)收到青岛海事法院“(2023)鲁72民特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确认《关于宣布建造后续五艘选择船的通知》有效的纠纷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024年4月11日,上海总部将上述材料分别转寄给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决定自2024年4月11日起回复本案仲裁程序。
2024年5月17日,公司提交了“撤销及退费申请”,撤回本案中的全部仲裁请求。
近期,公司收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发出的《函寄MASH20230006号86000载重吨散货船建造合同纠纷案撤案决定》【(2024)中国海仲沪字第000962号】,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就公司的撤案申请,仲裁作出准予公司的撤案申请,撤销公司和被申请人之间的MASH20230006号争议案,终止本案仲裁程序。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仲裁撤案决定对生产经营未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撤案申请,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发出的《函寄MASH20230006号86000载重吨散货船建造合同纠纷案撤案决定》【(2024)中国海仲沪字第000962号】
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