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江下游自卸船舶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及标段名称 | 金沙江下游自卸船舶采购项目 | |||||
项目业主 | 四川港投川南临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0830-6060638 | |||
招标人 | 四川港投川南临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830-6060638 | |||
招标代理机构 | 四川标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开标地点 | 泸州市江阳区未来大道二段万诚国际9栋308室 | 开标时间 | 2024-08-20 10:00:00 | |||
公示期 | 2024-08-21至 2024-08-25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最高限价:38858000 元。 单艘价格最高限价:19429000 元/艘。 | |||
中标候选人及 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两艘合计) 投标报价 (元) | 经评审的投标 价(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四川长江水运有限责任公司 | 38780000.00 | 38780000.00 | 89.10 | ||
第二名 | 泸州市神臂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38852255.02 | 38852255.02 | 78.00 | ||
第三名 | 重庆航都船务中心 | 38819709.88 | 38819709.88 | 56.00 | ||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采购日期 | 验收日期 | 合同价格(元) | ||
成都九昱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旅游客船 | 2021年9月 | 2022年1月 | |||
四川省中江县地方海事处 | 平安渡运客运渡 | 2022年11月 | 2023年4月 | |||
四川省港航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嘉陵江川境段航运配套工程航道管理及配套役备 | 2022年12月 | 2023年7月 | |||
沐川县交通运输局 | 平安渡运客运渡船 | 2023年7月 | 2023年12月 | |||
四川广安承平港务有限公司 | 广安港新建增程式电动集散多用途货船 | 2024年3月 | 正在建造 | |||
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采购日期 | 验收日期 | 合同价格(元) | ||
水富洪金龙航运有限公司 | 散货船建造项目(金龙7777) | 2020年 | 2020年12月 | |||
开县渝宁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 散货船建造项目(红光929、红光969) | 2021年 | 2021年6月 | |||
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采购日期 | 验收日期 | 合同价格(元) | ||
重庆琪航船务有限公司 | 130米(III型)散货船建造 | 2022年 | 2023年1月 | |||
长江重庆航道局 | 长江重庆航道局江洲等5个航道处码头建设工程趸船建造项目 | 2022年 | 2023年10月 | |||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或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或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估得分或备注 | |||
无 | / | / | / | |||
其它需公示的内容 | ||||||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 项目审批部门: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联系电话:0830-3191452 | ||||
行业主管部门: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 | 联系电话:028-85525767 | |||||
其他类别: | 联系电话: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