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17万吨级浮船坞配套设施扩建工程用海的批复
沪府海管〔2024〕134号
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的17万吨级浮船坞配套设施扩建工程用海申请书及附送的有关文件、报告、资料等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用海选址与用途符合海洋功能分区要求,申请使用海域界址清楚,面积合理,无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同意本项目用海。
二、本项目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岛张网港南出口东侧约400米处,项目用海内容为码头、港池。用海面积31.2996公顷,海域使用类型为“工业用海”中的“船舶工业用海”,其中,码头0.9509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港池30.3487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用海期限至2027年10月31日,用海性质为经营性。
三、项目用海期间,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实施监管,重点监管用海活动范围、方式、用途等。你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四、收到此批复后,应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或申请海域使用金减免,及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
特此批复。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