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国航远洋(833171)发布公告,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被出具警示函。具体违规事项包括未及时披露仲裁结果、未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未披露关联交易及管理费用跨期确认等。违规涉及的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长王炎平、财务总监薛勇及董事会秘书何志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事实: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04号、〔2024〕105号、〔2024〕106号、〔2024〕107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查明的事实,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1、2024年6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作出的《撤案决定》,公司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2、2023-2024年间公司或子公司向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和芜湖造船厂有限公司分别发出选择船通知后,未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3、2023-2024年公司未披露公司或子公司与上海畅隆明航运有限公司、天津中安物流有限公司以及上海乐嘉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4、公司存在将2022年17.74万元管理费用跨期确认到2023年的情况;
5、2023-2024年公司子公司存在为4家关联方代付物业费、电费(合计14万元)的情况;
6、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部分管理费用(合计187.43万元)在未取得相应结算单据的情况下进行支付,公司子公司存在2023年、2024年将预付租房款给员工,再由员工支付给房东等内部控制缺陷情况;
7、2022年至2024年,公司存在与关联方的部分基层员工人员共用、管理混同以及替关联方代付物业费、电费等独立性不足的情况。
公司表示,此次自律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存在因本次处罚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对违规事项高度重视,并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前三季度,国航远洋实现收入6.80亿元,归母净利润8186万元。